一、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,非特殊情况,对已排定的课不能更改,外出兼课、听课或有个人私事应服从院内排课,不得擅自停、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。
二、担任课程的任课教师因公外出或因病、因事不能上课时,应办好请假手续,并填写调(停)课申请单,两节课内由系主任批准,请假单送院办备案,调(停)课申请单送教务办公室备案;两节课以上应由系主任签注意见,请假单送院办报分管院领导审批,调(停)课申请单送教务办公室核准后由教务处通知所在系执行。
三、担任公共课教师因公外出或因病、因事不能上课时,除应按照第二条手续办理外,还应通知任课系,由系通知所任课的班级。
四、办理请假和调(停)课手续,应由本人按批准权限办理手续,如因突发原因来不及办理,可委托他人代办,但调(停)课申请单应在调停课之前送达教务办公室。
五、凡未请假,请假未获准,请假逾期未续假,续假未获准者或未按批准权限办理手续者,均按旷课论处。
六、任课教师因公外出或因病、因事请假者,原则上一周以内应由系安排调课或一周以上请人代课,因一时无法调课(或代课)者,先以停课处理,但事后应安排时间补课,严格完成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。若未安排补课或未补课的按教学事故论处。